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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10-18 13:15:52
男子姚某前往弟弟家中,受幻听、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影响,与其弟媳张女士发生争执,竟下手将对方掐死,连一旁仅8个月大的侄子也未能幸免。法庭上,辩护人称案发时姚某处发病状态,不应承担责任,但法院综合评判后认为,姚某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,故此市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姚某无期徒刑。
案发
母子惨遭杀害
据公诉机关指控,2013年10月6日晚9时许,被告人姚某在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南里其弟家中,因故与弟弟妻子张女士(殁年21岁)发生争执,并用手扼压其颈部,致张女士因机械性窒息死亡。后又闷堵张女士儿子小勇(殁年8个月)的口鼻,致其因机械性窒息死亡。
姚某作案后于当日被查获归案。经司法鉴定,姚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案发时处于发病期,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。公诉机关认为,姚某的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规定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庭审
辩称不认识弟媳
姚某弟弟姚先生作证称,事发当天下午2点多,他从家出去上班,妻子独自在家看护儿子。晚上9点回家后,他用钥匙想要打开家门,却怎么也打不开,敲门也无人应答。“后来门从里面打开了,我哥从屋里走了出来。我问他是怎么进来的,我媳妇在哪儿,他也不说话,直接走了。”
姚先生进屋后,看见妻子和儿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,身上还蒙着被子。“我掀开被子,发现俩人都没呼吸了。”姚先生说,他急忙给妻子做了几下人工呼吸,丝毫没有反应,随后便报警。
据姚先生说,哥哥姚某2009年前后患上精神病,犯病后有暴力倾向,拿着菜刀在大街上遛弯,还大喊大叫,曾送过两次精神病院治疗,每次送医治疗后会好点,可时间一长就会严重。“他平时和母亲住在一起,跟我妻子也没有什么太大矛盾。”对于自己的行为,姚某当庭承认,辩护人则认为姚某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,不应承担刑责。
姚某称事发前曾喝了点酒,到了弟弟家门口看见一个女的开了门。“我以为她是小偷,那个女的就推我的胳膊,我没控制住掐住了她脖子。这时候旁边有个小孩不停地闹,我又捂了那个孩子的嘴。”姚某说,事后他曾拨打过120,还给表哥打过电话求助。对于弟媳和侄子,姚某只是称自己“没见过那个女的,也不认识孩子”。
焦点
系限制刑责能力
由于本案焦点系姚某在案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因此法院申请了多家鉴定机构综合评判。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显示,姚某在案发后拨打120、给别人打电话求助等行为,说明姚某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,有一定程度的辨认能力。而根据精神检查及部分询问资料显示,姚某对于故意杀人行为选择性地避重就轻回答,有部分自我保护能力。由于案发时姚某处于疾病期,受幻听、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影响,对其故意杀人行为的辨认能力、控制能力受损。因此,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姚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二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鉴于姚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,同时其案发后主动到案,虽未能到案即供,但结合其精神状态,考虑其经治疗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,虽当庭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,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,可依法认定自首,可予以从轻处罚。最终,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姚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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